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紧急事件 管理不当引致的侵权纠纷(物业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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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六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紧急事件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紧急事件紧急避险的运用管理不当引致的侵权纠纷

单元二、管理不当引致的侵权纠纷关注用人不当引致的惨重后果电梯工成了杀人犯,物业服务公司担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对此案是否该承担责任?1、物业管理法律责任2、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3、参考《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案例1练习任务观察提示1任务提示

单元二、管理不当引致的侵权纠纷案例1:电梯工成了杀人犯,物业服务公司担责任某大楼业主魏某向法院递交诉讼书,状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孙某为该大楼的电梯工。2002年7月8日下午,孙某在上班时间趁无人之机,于电梯内对乘电梯的原告女儿许某强行非礼,在搏斗中许某窒息死亡,孙某为掩盖罪行,将许某尸体从大楼阳台上抛向地面,伪造自杀假象。诉状称魏某的女儿之死虽系孙某个人犯罪行为所致,但作为该楼的物业管理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把物业服务公司也全告上了法庭。

物业服务公司应尽的义务(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3)物业服务企业要以为业主和用户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摆正物业服务公司同业主和用户之间的关系,不可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违反原有义务不同。(2)保护的权利性质不同。(3)构成要件不同。(4)对责任人的要求不同。(5)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6)赔偿范围不同。

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单元二、管理不当引致的侵权纠纷关注管理不善引致的惨重后果张某被高压电灼伤诉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赔偿纠纷案1、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电力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2、物业管理法律责任3、参考《民法通则》和《物业管理条例》案例2练习任务观察提示2任务提示

单元二、管理不当引致的侵权纠纷案例2:张某被高压电灼伤诉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赔偿纠纷案张某9岁,小学二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后,张某去同学李某家玩。李某家住三楼,楼前有棵大榕树,树枝伸到李某家的阳台。两人在室内玩时听到外面有飞机的声音,就跑到阳台上去观看。两人没有看到飞机,但看到树上有鸟,张某即用身边的铁条去打鸟,结果被挂在树上的折断的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经查,在距离李某家阳台垂直距离大约5米的地方,有10千伏高压电线。事发前天晚上有7级大风,是大风将电线刮断,落在了树上,导致损害的发生。事后,张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小区内的管理职责,对电线刮断的事实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在管理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经营人,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服务企业辩称,电线属电力设施,应属电力公司管理,不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范围,张某的损害应由电力公司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不负赔偿责任。电力公司辩称: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与李某家楼房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5米,符合国家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米的规定。张某的家长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独自去同学家玩,未尽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民法典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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