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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
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部长令第25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
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
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
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
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
护等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
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
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
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
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
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
80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小
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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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小时的转换由各行
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按照继续
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
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
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证书登记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
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小时、内容、形式、起止
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
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
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
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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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
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
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
形式等。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小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小
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小时数认证。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小时
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证;参加省市
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小时
数由主办单位认证。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
每门课认证15小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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