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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第一章建设法律概述
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建设管理活动和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具体如下: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标准、指导、协调与效劳;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调作用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的特征:除具有一般法律特征外,还有:1行政强制性2经济性3技术性
建设法律的调整的方式的特点主要表达在行政强制性,调整方式有: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方案8撤销
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
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赋予建设法律管理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的某种行为
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
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
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方案: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对建设业进行方案调节。方案分为两种:一是指令性方案,二是指导性方案。指令性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方案的行为,将要承当法律责任。指令性方案本身就是行政管理。指导性方案一般不具有约束力,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页是应该遵守的
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标准,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和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建设法的经济性包括财产性,也包括与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
建设立法的根本原那么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那么2法制统一原那么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那么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那么表达在:1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3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律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4要求建设法律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
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根本要求,具体表现为:1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同一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力,也是职责,责任
依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标准作用具体可以分为〔设和法律的标准性〕: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建设法律立法的根本原那么: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那么或要求
市场经济: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根底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相结合、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根底性作用的经济制度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标准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定的的法律关系式以一定得法律标准为提前的,是一定法律标准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标准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标准的综合性〔建设法律标准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2内容的广泛性3行政性法规为主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国家机关主要有:1、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委员会。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方案,组织方案的实施,催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2、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主要指的是国家建设部门以及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权是制定建设法规,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3、国家建设监督部门。它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等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部门
社会组织:〔一般为法人〕1、建设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3、建筑工程设计单位4、市政工程设计单位5、城市规划设计单位6、建设工程监理单位7、施工企业
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财3、行为4、非物质财富
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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