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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8.题干: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
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
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
董事长,乙为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
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
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
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
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
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
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
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
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
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
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
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
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
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
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
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
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
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
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
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
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
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
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
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
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
付。
问题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
么?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为1.
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2.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
程序。
问题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
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1、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
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2、其次,依《合同法》
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
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
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
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3、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
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
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问题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
什么?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不可以。1、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
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
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
的情形;2、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
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
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
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
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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