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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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提取流程:单位初审→中心办理→资金到账

本人提取:按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托付提取:须经托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托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托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托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托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托付书。偿还商贷只限托付配偶。

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丢失劳动技能,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考前须知: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运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考前须知

1.上述提取间隔时间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1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其中购买期房或株洲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期〔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金额不足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做同套房偿还商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同一住房可再提取一次公积金。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全部权证登记为单独全部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户;待房屋全部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4.偿还住房贷款12期〔1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12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提取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丢失劳动技能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技能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8.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人需要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两种状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20%以上〕。办发房产证1年之内再次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全部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备案和契税发票未注明价格的还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全部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拆迁安置户购房

拆迁安置户购房提取的条件是:所购房的价款需要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除提供购房提取所需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无契税发票的须提供免税证明。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3年之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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