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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权力变迁了,教育问题出现了

1.政府选择的由来与特征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公共教育完全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公共教育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手中,关于教育改革、发展、享用和消费的选择的主体完全是政府体制内部的主体。在教育领域的宏观和微观方面,无论是教育资源的配置还是教育利益的分配,都主要通过政府选择来实施和实现,并由此最终实现教育的发展和满足公众对教育的需要。政府选择具有强制性,主要以政府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之间(如中央与地方之间、上级行政机构与下级行政机构之间、政府与学校之间)不对等的、纵向的命令和服从关系为特征。

2.非政府选择的形成与特征公共教育权力的转移使市场的力量和公民社会自治力量开始介入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产生了大量的非政府性质的市场选择和社会选择。传统上完全由政府负责包下来的教育活动的许多方面,如学校的举办、学校的管理、学校的招生与学生的分配、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水平和质量的评估、学校的课程与办学活动、公民享用和消费教育服务的方式与途径等方面,市场主体、公民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介入并自主做出决策。市场选择具有志愿性,主要是以平等的市场活动主体之间订立合同与契约、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个人经济权利的满足等活动为特征,如民间资本办学、民办学校的自主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面向市场筹措教育经费和提供教育服务等。公民社会选择也具有志愿性,主要是以平等的社会主体之间彼此理解、合作、协商、谈判、形成共同的自愿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特征,如教育中介组织和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基金会等提供教育服务,学校面向社会行使自主办学的自主权,家长和受教育者对教育的自主选择等。

3.非政府选择带来的问题与矛盾公共教育权力的变迁使教育领域中决策主体和行为选择主体发生了变化。由政府作为唯一的选择主体转变为政府选择、市场选择和公民社会选择并存,而且形成彼此博弈的格局。因而使政府的教育政策活动面临新的矛盾和课题。如何处理政府选择与市场选择的关系:一方面,现行教育政策明确规定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另一方面,许多民办学校甚至有些公立学校事实上在利用市场化运作的办学活动追求较为丰厚的利润。一方面,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大量的有迫切投资教育领域愿望的民间资金,由于制度性障碍无法以民间资本的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些问题,教育政策如何处理政府选择与市场选择的关系。如何确定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如何确定教育领域市场机制的边界、功能和目标。如何处理政府选择与公民选择、学校选择的关系: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规定就近入学,不允许择校;另一方面,教育活动中又存在大量事实上的择校行为。在当前的素质教育改革中,一方面是教育行政部门强力推行素质教育的改革;另一方面则是许多家长、学生和学校仍然不遗余力地在走“应试教育”的老路。因此,必须要思考,教育政策如何处理政府选择与公民社会选择的关系。如何处理政府选择与学校选择的关系。如何构建政府选择、市场选择与公民选择的均衡博弈格局:一方面,教育政策要求学校要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另一方面,学校的许多自主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里。一方面,教育政策宣示了教育的公益性;另一方面,许多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的二级学院却在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追求私人利益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必须要思考,教育政策如何构建政府选择、市场选择与公民社会选择之间一种均衡的博弈格局。问题2.公益与私益教育具有公益性,是公益性事业,应该追求公共利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强调其教育的公益性质。我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为,教育的公益性往往体现为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福利性、教育与宗教分离,以及由国家保障对教育的投入等方面。其中,教育具有非营利性是教育公益性的一个核心价值特征,我国《教育法》第25条就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传统垄断方式实现公共利益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的公益性是通过由政府垄断提供公共教育,利用政府的强制机制来实现的。从世界范围内教育现代化的进程来看,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通过教育的世俗化、社会化和教育权的国家化,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强乃至完全实现对教育的控制就是为了教育的公共性和公共利益。在政府垄断提供公共教育的社会背景中,教育体现出纯公共物品的性质,通过教育活动追求公益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既是教育和学校的举办者,又是办学者和管理者,教育活动的计划与规划、资源配置、过程管理、教育服务的提供等全部由政府负责。由于政府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建立的行使特殊公共权力的组织,政府垄断和从事公共教育事业,使教育的公益性成为教育活动的一个必然结果;政府主要使用纳税人的钱来举办公共教育,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于公共财政,公共教育具有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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