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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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I.法律基础(1)–保护范围;I.法律基础(2)–保护范围;I.法律基础(3)–保护范围;德国专利法(GPA)第9条:

“专利的效力在于,只允许专利权人使用被授予专利的发明。没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任何第三方禁止

制造、提供、销售或使用,或者进口或为了上述目的而拥有作为专利标的产品;

2.在本法生效的地域内使用或为了使用而提供某种方法,如果第三方知道或者从客观情况可以容易得知没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使用该方法是被禁止的;

3.提供、使用、进口或为了上述目的而拥有通过专利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德国专利法第10条(GPA)

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向无权使用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涉及专利发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后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围内使用本发明。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所述的手段适于并且专门用于实施发明专利的话。

(2)如果这些手段是在市场上可以普遍获得的产品,第一段不能适用,除非第三方故意唆使获得该手段的人以第9条中禁止的方式行动。;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的介绍;联邦最高法院–“离子分解”一案(XZR5/87)

“根据《关于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释义议定书》,解释不仅仅用于消除可能存在的不明确之处,且还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还用于阐明所描述的发明的意义和范围。因此,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理解非常关键。在确定和澄清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技术含义时,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理解已经起到了作用。另外,考虑到等同使用发明(相同效果物体使用发明),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理解在确定权利要求超出一般意义的深层意义时也是十分关键的。;联邦最高法院–“旋转速度确定”一案(XZR82/03)

“对于有技术经验的人员来说,根据权利要求的特征得出的结论,始终应当考虑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部分,关于单一特征的结论仅用于逐步确定权利要求的唯一的决定性的字面意义。;结语:

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理解非常重要

技术术语的功能性解释(并非字面上的定义!)

确定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的内容”;联邦最高法院-“张力螺丝钉”一案(XZR85/96)

“1.欧洲专利的解释不应受其用词的束缚,而是应当基于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向有技术经验的人员所表达的全部技术资料。决定性的因素并非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的在语言上或逻辑上的定义,而是公平而无偏见的专家的解释。

2.关于其中使用的术语,专利说明书实际上作为它们自己的词典。如果这些术语与一般的(技术上的)语言上的使用不相同,术语的内容最终来源于申请的专利说明书。

3.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可能扩展到使用替代方法的实施例,不可能扩展到全部不使用专利成功获得的方法、或仅将这些方法用于几乎不相关的领域具体实施例。”;联邦最高法院-“接触式弹簧塞”一案(XZR22/97)

“1.如果认为已授予的专利的权利声明的特征与被诉实施例中所含的特征相同,这排除了提出存在先有技术而被诉侵犯专利权的物体没有构成一项发明的异议---所谓的“formstein异议”。

2.审查所谓的“formstein异议”要求在专利的教学和确立、或至少是设想方面,系统地阐明所有的特征及其功能,要求阐明存在争议的实施例使用了专利每一个特征,但是至少其中一个特征在表面上没有实现。”;联邦最高法院-“塑料管”一案

(XZR43/01)

“为了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授予专利前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的声明一般而言是不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湿润装置”一案

(XZR6/91)

在一个侵权案件中,依照禁止反言的原则,若申请人声明不是为了某特定的实施例寻求专利保护,这对于解释保护范围可能是很重要的,如果申请人放弃权利构成授予专利的基础,并且如果权利放弃是在有反对申请人的当事方参与的程序中宣布的,随后认定专利保护与权利放弃相矛盾。;联邦最高法院-“固定装置”一案(XZR45/85)

“只有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提及先有技术,或者该先有技术属于有技术经验的人员广泛得知的知识(联邦最高法院(GRUR1978,235-Stromwandler),在解释专利时才考虑先有技术,上述原则仅在定义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的含意时适用。不适用于确定关于诉称等同侵权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全部先有技术,包括专利权人未披露的先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特征(通过“特征分析”编号)

1、升降车辆平台的空气开关阀

a)有“升”“降”“开”“停”位置的控制手段,

b)有机架,机架至少每个空气回路有一个入口阀(19,20)、一个出口阀(26,27)和一个关闭阀(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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