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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10
CCSZ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963—202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公众开放规程Regulationsforpublicopeningofenvironmentalmonitoring
2024-01-03发布
2024-04-03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14/T2963—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1
5开放程序 1
6开放准备 2
7开放实施 3
8总结反馈 4
9安全保障 4
II
DB14/T296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钮少颖、郑晓艳、范晓周、贾晓红、李建宏、段文华、武佳敏、张艳、穆卉。
1
DB14/T2963—202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公众开放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公众开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开放程序、开放准备、开放实施、总结反馈和安全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小程序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公众开放的工作指导。使用其他渠道向公众开放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环境监测
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4一般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定期开放区域,并制定参观路线、设置参观通道。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讲解员负责公众开放活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备设施。
5开放程序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公众开放程序如图1所示。
DB14/T2963—2024
2
开放准备人员组织和培训制定参观路线设置开放区域制定开放内容做好开放宣传制定开放计划开
开放准备
人员组织和培训
制定参观路线
设置开放区域
制定开放内容
做好开放宣传
制定开放计划
开放实施
提问交流
展示开放内容
安全警示教育
参观人员登记
报名信息审核
发布开放信息
总结反馈
开放活动及内容修正
收集意见及建议
图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公众开放流程图
6开放准备
6.1制定开放计划
6.1.1开放计划包括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形式、人员安排、安全保障等主要内容。
6.1.2开放计划可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监测技术进步和实际需求适时更新和调整。
3
DB14/T2963—2024
6.2做好开放宣传
6.2.1制作宣传册、展板、挂图或视频等宣传资料。
6.2.2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向公众宣传开放活动。
6.3制定开放内容
6.3.1开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概况;
——生态环境背景知识;
——生态环境监测原理及方法;
——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
——污染的危害性;
——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和意义。
6.3.2开放内容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专业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突出科普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6.3.3涉及多个环节、多种介质(如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等采样分析过程),应提前规划,合理安排。
6.4设置开放区域
6.4.1开放区域可设置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检测)场所,如现场监测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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