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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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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脉络,可以用四阶段、八个字来概括:礼·刑(三代)—法·律(春秋战国秦)—礼法(汉到清)—法制(清末以来)。
一、礼·刑时代(夏商西周)
夏、商、西周的基本法律形式是礼、刑。礼是正面规范,刑是负面制裁,故称“礼·刑”时代。
原始社会,礼起源于祭祀,刑起于兵。三代都有礼,也都有刑: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夏、商盛行“神权法”(以天命、神灵解释政权的合法性),殷周之际实现了从神到人的转变,提出“以德配天”、西周的法律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之所欲,天必从之。(2)(小)“明德慎罚”
西周的法律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之所欲,天必从之。(2)(小)
西周的法律思想。提倡德治,用刑慎重。(2)(小)
西周吕侯制定的刑法,主要内容是赎刑。(14)(小)
1.礼
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分五类:吉凶军宾嘉,合称“五礼”。西周婚姻制度(10-11
(10-11)(大)
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条件
禁止条件
同姓不婚
西周婚姻的禁止性条件。优生考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政治考虑:附远厚别。(11)(小)
五不娶
成立条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程序
六礼:西周的婚姻程序。(
西周的婚姻程序。(11)(小)
此外,周礼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契约:傅别西周的借贷契约。别:债券分成两半;傅:合起来。(10)(小)、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质:大型贸易用长券;剂:小型贸易用短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别:债券分成两半;傅:合起来。(10)(小)
西周的买卖契约。质:大型贸易用长券;剂:小型贸易用短券。(9)(小)
(12-13)(大)
2.刑
西周的刑主要是肉刑,一共有五种,合称“五刑”又称“奴隶制五刑”,三代的刑罚制度。(15)(小)三代互相间的五刑有什么区别,不用管。
又称“奴隶制五刑”,三代的刑罚制度。(15)(小)三代互相间的五刑有什么区别,不用管。
又称“封建制五刑”,须掌握唐代的五刑制度。(大)(140-142)
3.礼刑关系
(大)(19-20)
礼
刑
本质相同
评价标准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西周的礼刑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小)(19)
相互依存
刑的强制力,保证礼的约束力
各有侧重
作用
礼以劝善(事前预防)
刑以惩恶(事后惩罚)
对象
贵族为主
庶人为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辨析)(
(辨析)(20-22)
“礼不下庶人”特指“抚式礼”,庶人也有礼(如婚礼);“刑不上大夫”特指肉刑,大夫也有刑(如死刑)。
4.司法制度
夏商是神判法。西周的诉讼分为狱(罪名相告)、讼(财货相告)。审理方法是“五声听狱讼”西周的审判方法,包括辞、色、气、耳、目五方面,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小)(26):
西周的审判方法,包括辞、色、气、耳、目五方面,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小)(26)
西周的司法官责任制度。包括官、反、内、货、来五方面。(小)(27)
二、法·律时代(春秋战国秦)
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原有的“礼·刑”体系无法维系。春秋主题是“公布成文法”(法),战国主题是“变法”。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后世继承。故称“法·律”时代。
1.春秋公布成文法
(大)(34-37)答题要点:1.事件:铸刑书、铸刑鼎。2.反对:叔向、孔子反对。3.讨论:一般认为是从秘密法向成文法的进步,但也有争议。
铸刑书(小)
(小)(34)
铸刑鼎(小)(35):晋国赵鞅、荀寅将
(小)(35)
竹刑(小)(34-35
(小)(34-35)
2.战国变法
魏:《法经》
战国魏李悝编纂的法典,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第一部系统编纂的法典。(名、简)(44-45)
秦:商鞅变法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进行了两次变法,奠定了秦国法制的基础。具体内容为改法为律、军功爵制、郡县制度、奖励耕战,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加强中央集权。(名、简)(45-48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进行了两次变法,奠定了秦国法制的基础。具体内容为改法为律、军功爵制、郡县制度、奖励耕战,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加强中央集权。(名、简)(45-48)
战国秦商鞅变法的内容。将法改名为律,增强法律的统一性与恒常性。律的名称沿用到清末。(小)(45-46)
战国秦商鞅变法的内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小)(47)
3.秦朝法制
秦代值得关注的制度有:上计制度;秦代的监察制度。郡县年初提交预算,年终汇报成绩。中央根据预算,检验成绩,进行奖惩。(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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