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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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人事

管理,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医院和临时聘用

人员的双方权益,保持医院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对人事代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指的人事代理人员,系指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实行人事代理,不占用单位编制,而由医院正式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原则

1、岗位需求原则。即按照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

确定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

2、双方自愿原则。即医院与应聘者双方自愿。

3、逢进必考原则。即人事代理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必须经

过考试、考核程序。

4、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公开即任何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公平即是参与聘用的人员地位平等,合法权

益受到公平保护;公正即医院对一切聘用人员予以公正待遇;择优即

按照确定的准则进行考核,择取最佳者。

5、德才兼备、量才使用原则。德才兼备即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

工作的才干和能力。量才使用即根据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科学合理

地配备相应岗位施展其才能。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科负责对全院人事代理人员的总体管理。医务部、

护理部、门诊部、后勤、行管等职能部门及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

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实施具

体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科应负责:

1、审核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人事代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

日常性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对聘用人员实行日常工作的直接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招聘、试用和使用

第七条由人力资源科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及职工年度减员和专业人员

现状情况,制定年度需要人事代理人员计划。经医院研究并报请上级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聘。

第八条被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业务能力。

6、应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必须具备应聘职位要求的国家正规

全日制专科以上(或成人专科以上)院校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

7、遇特殊情况,由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均可按规定报名。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相关专家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进行笔试、操作考试和面试。

第九条根据招聘计划,按照考试合格成绩,等额确定进入考察和体

检人员。经考察、体检合格者,报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

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拟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

期一般为硕士研究生3个月,本科和专科毕业生6个月,中专及以下

学历12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

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试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

经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科审核汇总,报医院院长办公会

研究确定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人事

代理手续、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并加入医院工会组织。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

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的岗位、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

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人事

代理人员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照上级人才交流服务部门的有关规

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每期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聘用合同

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如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辞退并办理

解聘手续:

1、在院受聘满三年未取得各级各类相应专业或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的。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严重医护差错事故及严重事故,造成

医院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医疗纠纷的。

3、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

4、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

5、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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