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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

康,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供水设施和饮用水主要场所的日常监管

和巡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饮用水供应单位和相关管理部

门。

第三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是指对饮用水源地、供水设施和

饮用水主要场所进行巡查、检测,发现和排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

患的工作。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

社会监督的作用,倡导依法依规、主动负责的巡查工作风格。

第五条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饮用水卫生知识和技能,必要

时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认证,确保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与监管、审计等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

力,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七条饮用水源地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卫生状况的巡查,包括周边有无

禽畜养殖、化肥农药施用和化工厂排放等情况。

(二)饮用水水质监测点的巡查,包括水源水质、进水水

质、净水水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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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饮用水采水和护水设施的巡查,包括采水设施是否完

整,护水措施是否到位等。

(四)饮用水源地管理情况的巡查,包括管理单位是否定期

进行监测和检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五)其他与饮用水源地安全相关的巡查工作。

第八条供水设施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源地到供水单位之间的输水管道的巡查,包括输水

管道的完整性、水质是否受到破坏等。

(二)供水设施的巡查,包括水厂的运行状态、水质检测结

果、设备维护情况等。

(三)供水单位的消毒和储水设施的巡查,包括消毒设施是

否有效、储水设施的清洁状况等。

(四)供水单位的水质监测点的巡查,包括出水水质、供水

管网水质等。

(五)其他与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的巡查工作。

第九条饮用水主要场所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餐饮场所的巡查,包括厨房卫生状况、食物加工过程

中的水质安全等。

(二)公共浴室、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的巡查,包括清洁状

况、消毒措施等。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场所的巡查,包括饮用水

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水质是否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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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住宅小区的巡查,包括自来水器具的安装和维护

情况等。

(五)其他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巡查工作。

第十条巡查工作应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专项巡查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确保对饮用水卫生安全情况的全面了解。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十一条巡查工作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倡导主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二)采取多角度巡查,包括隐蔽的角落和设施。

(三)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巡查报告。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制定整改措施。

(五)对巡查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应建立巡查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巡查情

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

照要求进行巡查工作。

第十四条巡查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确保巡查的及时

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巡查考核

第十五条巡查工作应进行定期考核,包括巡查工作的质量和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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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巡查考核应以巡查记录和报告为依据,对巡查工作

进行评估和排名。

第十七条巡查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巡查人员进行公

示和通报。

第十八条对考核排名较低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整改

措施,并进行督促和辅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饮用水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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