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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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

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i

目录

前言 ii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排放源分类分级 4

第三章融合清单编制流程 7

第四章电力热力源 12

第五章工业源 16

第六章移动源和油品储运销 24

第七章生活源 41

第八章农业源 45

第九章废弃物处理源 57

第十章融合清单质控 63

附表 70

ii

前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强化大气排放源管理,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

扩绿、增长提供技术支撑,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充分衔接现有排放量核算体系,细化了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程序,明确了各类排放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和

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附表A~附表F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北京大学、南

开大学。

本指南生态环境部2024年□□月□□日批准。

本指南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第一章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细化了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程序,明确了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和全过程质

量控制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不同时空尺度的人为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识别、路径优化、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估等,也可以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和评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可用于省级和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数据校验,但不可替代该清单;不适用于碳市场交

易、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和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等用途。

本指南的核算范围包括同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碳、甲

烷、氧化亚氮和氢氟碳化物。

1.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简称融合清单):指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按照一致的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统一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共同的活动水平数据信息,逐源确定大气污

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明细,在同一框架下汇总形成的排放数据集合。

大气污染物核算物质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

和有机碳(OC)。

2

温室气体核算物质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

氮(N2O)和氢氟碳化物(HFCs)。

电力热力源:指从事电力、热力生产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包括GB/T4754-2017中火力发电(D4411)、热电联产(D4412)和生物质能发电(D4417)及热力生产和供应

(D4430)的企业。

工业源:指从事采矿、制造等工业生产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

室气体排放源,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中采矿业(B06~12)、制造业(C13~4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D45)

的企业。

移动源:指以燃料为动力的可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民航

飞机等。

油品储运销:指原油、汽油、柴油等在储藏、运输及装卸过程中逸散泄漏造成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源,原则上包括储油库静置和收发油过程,加油站静置和加卸油过程,以及本地油井或市界线至炼油厂、炼油厂至储油库、储油库中转、储油库至加油站

等运输过程排放。

生活源:指与生活能源消费相关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

农业源:指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包括农业能源消费(不包括农用机械和农用运

输车辆等能源消费)、畜禽养殖和农业用地等来源。

废弃物处理源:指从事废水、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活动的

3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不包括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与大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化数值,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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