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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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对比

虽然到目前为止人们对金融工具的特点、类型、作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但是,国际上统一认定:金融工具是能同时形成一个实体的金融资产和另一个实体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约。新时期,在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中,相应的工具逐渐发展出了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的金融工具。基本金融工具主要指流动现金,具有局限性的票据和有价证券。而衍生金融资产则可以认为是一种金融合同。IFRS9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为了发挥工具的使用价值,降低工具的操作难度,完成基础的金融数据确认和计量工作,而新修改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则是我国财政部为了逐渐趋同国际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修订的会计基本准则之一,其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金融工具以及会计处理措施更加规范化,从而使此项工作更加顺应当前时代的发展需求。

一、中外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比

(一)金融工具分类方面

1.金融工具定义对比

IFRS9中对金融工具定义为,形成一主体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主体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我国在落实具体的金融管理工作时,明确表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而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目前,国内主要以不同的金融业务类型、现金流的特点来完成对金融数据的分类管理工作。

2.金融资产内容对比

IFRS9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表示,如果合同现金流仅包括本金和利息并且其商业模式仅为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如果合同现金流仅包括本金和利息,且商业模式为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则需要通过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如果合同现金流不仅仅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者如果合同现金流仅包括本金和利息,但商业模式存在一定差异,并非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则在基础计量确认工作时,应将相关数据的变动情况归类到当期损益数据中,使用该方法比现有分类方法更加简单明了。

而我国企业的金融工具新准则虽同样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过,在收入和支出时如果产生了现金流,还要关注由此产生的利息如何进行归类计量工作的问题。

3.金融负债内容对比

IFRS9中指出: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则仍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对由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负债不能采取摊余成本的方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我国的新准则中指出: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不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方面

CAS22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中指出,当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为企业时,需要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情况进行确认,而IFRS9认为,在选择工具时,应先确定工作的主体,根据合同来认定相关的权责关系。当主体与合同相关联、受到合同约束时,才能使用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两者相对比,IFRS9缩减了金融工具确认的范围。新时期,国内在维持良好的金融行业发展状态时,也会不断结合工作的开展情况,优化管理方案,希望通过推出新的管理制度,提供确认金融工具的新思路。

在初始确认时,IFRS9中规定主体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且此类指定需要具备一定的不可更改性,前提是这样做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如果提前没有确认工具,在后续工作中容易出现计量结果上的差异;而在我国新准则中指出: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者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规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三)金融工具计量方面

1.初始计量方面

在我国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中的金融工具的计量规定到:要进行初始计量,需要先了解企业目前的负债情况,对其资金、资产总量进行统计。按照其进行金融交易时设定好的价格和相关合同上的规定,完成对初始金融资产的确认,并将相关数据记录下来,为下一步的金融管理工作提供作为参考的可靠依据。

IFRS9准则中允许重分类,特点是当负责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时,可以根据时代发展变化情况,结合现行管理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完成对计量内容的重新分类。不过,在现实工作中,很少会遇到需要重分类的情况。而在我国相关准则的第二十七条中新增了当企业改变其业务模式时,应将所受影响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但是强调了所有的金融负债都不可进行重分类。在第三十九号准则中提出,在确认资产和负债情况时,可以根据产品的交易过程,完成对公允价值的确认。

2.存续计量方面

给出初始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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