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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5.310
A9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423—2012
罪犯社会帮教管理规程
Socialhelpandeducationmanagementproceduresofcriminals
2012-07-16发布
2012-08-16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5/T3423—2012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研究所、教育改造处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研究所、教育改造处、吐鲁番监狱、乌苏监狱。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志杰、刘楠、何权、马琳、李志刚、韩国强、谭世文。
DB65/T3423—2012
1
罪犯社会帮教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狱开展社会帮教的条件、形式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不含兵团)的监狱开展罪犯社会帮教工作管理。
2职责权限
2.1监狱一位主要领导主管社会帮教工作。
2.2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协调开展社会帮教工作。
2.3监区负责实施社会帮教工作。
3总则
3.1监狱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监狱开展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
3.2监狱应当与罪犯原所在地的政府、原单位(学校)、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监狱也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3.3监狱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帮教活动,并为其帮教活动提供便利。
3.4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帮教人的条件
4.1帮教单位的条件
a)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合法组织;
b)愿意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帮助;
c)能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或帮助罪犯转化思想、树立改造信心;
d)能够连续稳定地开展帮教工作;
e)能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
4.2帮教志愿者的条件
a)有明确的身份证明,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
b)愿意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帮助;
c)有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帮教的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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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能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或帮助罪犯转化思想、树立改造信心;
e)能够连续稳定地开展帮教工作;
f)能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
4.3罪犯亲属的条件
a)属于罪犯的亲属;
b)须有明确的身份证明;
c)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
d)能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
e)每次帮教人数不得超过3人。
4.4其他个人的条件
a)有明确的身份证明;
b)有特定的专业知识或属于社会知名人士;
c)愿意帮教某一类型或特定罪犯;
d)能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e)能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
注:本规程的罪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养父母、养子女及其配偶、继父母、继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5受帮教罪犯的条件
5.1符合监狱规定的帮教范围。
5.2愿意接受帮教。
5.3能够如实报告或反映自己的改造情况。
5.4能够积极参加帮教活动,遵守帮教纪律。
6监狱应开展的工作
6.1监狱应制定社会帮教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社会帮教工作。
6.2监狱应制定年度社会帮教工作计划,明确拟邀请的单位、拟帮教的某一类型或特定罪犯;专题帮教活动应制定组织实施方案。
6.3监狱应积极主动邀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与帮教罪犯工作,与能够稳定连续帮教罪犯的帮教人签订帮教协议。
6.4监狱组织的帮教活动应充分保障监狱安全。
6.5规模较大的帮教活动应做好下列事项:
a)制定帮教活动组织方案,明确工作责任;
b)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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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准备介绍罪犯改造情况的材料;
d)布置现场,落实现场警力,加强现场警戒和控制;
e)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6帮教特定罪犯时,应在帮教前告知,必要时征求帮教对象的意见。
6.7监狱应做好社会帮教跟踪工作,及时与帮教单位或个人联系,通报帮教效果,落实承诺的事项,协调开展后续帮教工作。
6.8帮教活动结束后,应组织罪犯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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