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424-2012罪犯集体教育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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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

A9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4242012

罪犯集体教育管理规程

Collectiveeducationmanagementproceduresofcriminals

2012-07-16发布2012-08-16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5/T342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研究所、教育改造处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研究所、教育改造处、吐鲁番监狱、乌苏监狱。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志杰、刘楠、何权、马琳、李志刚、韩国强、谭世文。

DB65/T3424—2012

罪犯集体教育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狱开展罪犯集体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以及集体教育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不含兵团)的监狱开展罪犯集体教育管理的全过程。

2职责权限

2.1监狱一位主要领导主管罪犯集体教育工作。

2.2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策划、组织监狱大型集体教育活动,指导、考核、评价监区开展罪犯集体教育工作。

2.3监区负责组织实施罪犯集体教育。

3教育时机

3.1以课堂面授的形式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3.2开展专项教育活动前后。

3.3重要节假日前后。

3.4需要对某一阶段或某项改造活动中罪犯的具体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集中点评。

3.5需要利用典型(正面的、反面的)事例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3.6举办罪犯周评会。

4教育形式

4.1课堂化教育

以课堂式集体面授为主要形式,由教育改造部门统一组织,主要讲授思想、文化、技术知识。

4.2专项教育

根据各个阶段教育主题开展的专项教育,由教育改造部门统一组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某个主题或专题进行专门讲授。

4.3点评教育

以监区为单位,由主管民警点评罪犯参加当天、或某一时间段、或某项改造活动的具体表现情况,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要求。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DB65/T3424—2012

2

a)时点性点评:由主管民警组织,以监区罪犯或罪犯小组为单位,在收工前后时点和重要节假日前后时点实施;

b)周期性点评:典型的形式是周点评,由主管民警或监区领导组织,以监区罪犯为单位,在每周未或周初实施;

c)专题性点评:由监区领导组织,以监区罪犯为单位,在专题活动前后实施。

4.4警示教育大会

以某一监区或某一类型罪犯为单位,将罪犯集中在一起宣扬正面典型或开展批判性警示教育。

4.5罪犯改造周评会

以罪犯小组为单位,由主管民警主持召开,对小组罪犯一周的改造表现进行评议。

5教育的内容

5.1课堂化教育内容

5.1.1思想教育

按照法定的教育内容,根据罪犯刑期长短设置必修课、选修课。

a)必修课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意识形态领域反对民族分裂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观教育、国语教育、行为养成教育等。

b)选修课包括:兴趣教育、健康常识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监区特色文化教育、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等。

5.1.2文化教育

主要包括:

a)必修课:扫盲、小学、双语教育。

b)选修课:初中、高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函授自学教育。

5.1.3技术教育

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释放后就业需要,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a)必修课:岗位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b)选修课:根据监狱实际开展的多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

5.2专项教育内容

主要包括:

a)针对某一阶段罪犯突出的思想问题,开展解决性专题教育、

b)针对某一阶段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引导性专项教育;

c)针对某一阶段监狱发展形势,开展说明性专项教育;

d)针对某一阶段罪犯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解释性专项教育。

示例:专项教育如“珍惜生命、珍爱家庭”教育、“禁毒教育”、“权利与义务”专题教育、“打黑除恶”专题教育,“树改造新风、扬改造正气”监规纪律专题教育等。

5.3点评教育内容

DB65/T3424—2012

3

5.3.1时点性点评

a)出收工前后点评:

1)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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