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 资产评估师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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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三)

称;(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四)评估基准日期;(五)评估原则;(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

的结业清算。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

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

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

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

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

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

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

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

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

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

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

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

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

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

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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