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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能认定沿革

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先后经历了“八级工”“三级工”“五

级工”阶段,目前正在从“六级工”向新的“八级工”方向发展。

一、“八级工”阶段

我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源于技能薪酬制。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国营

企业广泛实施的“八级工制度”,严格地说,实为“八级工资制”。

八级工资制是在我国企业工人中实行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按照生产

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的熟练程度,将工资分为八个等级。1950年,

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

级工资制的指示》,实行“八级工资制”。1951年,东北又将工资

标准改为五类产业,此后工资标准、产业分类曾有多次调整,而八级

工资涉及的等级制度没有根本改变。1952年开始,东北地区乃至全

国,工资管理工作移交劳动部门负责。1956年,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使工人的工

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

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

为一种正常的制度。”

八级工制度的产生和实行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从1956年正式

建立并实行八级工资制,至今在相当一部分老工人的档案工资中还有

记载,显示了它的生命力,充分说明了它当时存在的合理性。

八级工资制实行初期,运行比较正常。一是工资水平确定的比较恰当,

符合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物价水平)、生产状况(重点建

设重工业)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二是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较好地调动了工人队伍的劳动热情,在技术水平、劳动对象、劳动强

度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差异化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不同技术水平工

人之间的工资差别。三是兼顾公平,适当考虑了工人、企业职员和国

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关系。但是,此后由于各种原因,在执行八级工资

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偏差,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已无法

真实反映技能和贡献。

二、“三级工”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得到确认,

1981年实行企业奖金提留随盈利多少浮动,1984年实行奖金不封顶,

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

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

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

益挂钩的办法。自此,我国在一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职工工资总

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各企业不统一实行八级工资制,

而是根据情况确定自己所实行的工资制度。

与此同时,由于多年来对职工教育工作的放松,职工队伍水平远远不

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特别是大批知青返城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涌

入企业,由于其基本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缺乏,以致产品质量下

降,各种事故不断。为此,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

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对青壮年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

文化、技术补课(即“双补”教育)。

鉴于八级工制度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之间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

的差距难以有效区分,不利于大规模开展培训,为便于培训特别是理

论知识培训工作开展,原机械工业部于1981年率先进行探索实践,

将八级工制度中的1—3级工定为初级工,4—6级工定为中级工,7

—8级工定为高级工,从而形成初、中、高三级技术工人培训等级,

并与普及初中文化教育一起作为“双补教育”,此后在全国各行业普

遍推广。

从1988年开始,原劳动部在广泛调查和充分论证基础上,组织国务

院45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第三次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初步解

决了部门间工种交叉重复的问题,将近万个工种合并为4700多个,

并颁布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简化了等级结

构,将传统的八级工制度改造为初、中、高三级工制度。

三、“五级工”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水平,我国在高级技工中先后设置了技师、

高级技师技术职务。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

了《关于实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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