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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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ΧΧ公司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Χ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公司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中,应结合工程所经(在)地点、工程范围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员健康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作概要说明。

第六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有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员健康的专节(条、款)论述,其内容应包括建设地区的概况、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员健康的主要影响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单位对报告进行预审、审查,并上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取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专篇,其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取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查意见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或改变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情况组织对工程中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健康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递交试生产申请文件,并取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试生产批复文件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单位对报告进行预审、审查,上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环保专项验收,并取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验收意见书,并按照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分公司建立安全环保三同时合规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和三同时周报制度,对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进度实施跟踪。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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