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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X-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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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

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

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

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

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

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

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

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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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

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

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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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

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

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

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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