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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际联合(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视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适用本制

度。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

露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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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过去或者未来12个月内曾经具有或者将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

定的,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2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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