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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
月报主要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2.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三
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3.软件产品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发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软件产
品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
入式软件。注意: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系统集
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可计入软件产品收入;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
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入软件产品收
入。
4.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和集
成电路设计服务所获收入。
5.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
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30%的嵌入式系统软
件)。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嵌入式系统软件
产品目录及权数》中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对应的权数进行计算。
6、运营服务收入:指根据需方的需求提供租用软件应用系统、业务支撑平台、信息系
统基础设施等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服务所获的收入。
7、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指服务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平
台上进行业务经营和交易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提供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和在线交易支撑服务
所获的收入,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8.集成电路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
包括:(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
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
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9.软件外包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担发包方(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
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获得的收入。用外汇结算
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
10.软件业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
三项出口额的合计数。(以“万美元”计算)。
1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离岸外包)或在
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
计算)。
1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嵌入在硬件中,
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
元”计算)。
13.营业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14.费用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
计数加总后填列。
15.税金总额:指企业应负担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及所得税之和。
16.订单同比增长:指企业在报告期的软件业务累计订单比去年同期的增长量。本期
累计订单是报企业自本年初开始到报告期末累计签订的有效软件业务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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