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专题专题演示.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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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人员法;前言/PREFACE;目录;《预备役人员法》

立法的必要性;;;;;;;;;;;;;;(本法共分十一章65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组、动员征集等有关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

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以下简称部队)负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有关选拔补充、日常管理、退出预备役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第八条??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设。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条??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

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第三章

选拔补充;第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第二十条??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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