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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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協议

2022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協议正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租赁厂房和场所的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規,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財产的安全,租赁双方就租赁厂房和场所签订以下安全管理協议:

一、租赁双方概况:

1、出租方(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地址:

联系人:電話:

2、承租方(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電話:

租赁厂房和场所地址:

租赁面积:;从业人数:

附属设施设备:

租赁合同有效期: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生产经营范围:;二、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及特种设备管理等規定,按照本協议各项条款,督促承租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承租方制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

长效管理机制和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督促承租方对所承租的厂房和场所内加强安全管理。

3、出租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向承租方书面通报出租方对其安全检查的情况,督促承租方及时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对隐患整改工作拖诿的承租方应开具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并限期承租方立即整改;

承租方对出租方督促整改的隐患拒不履行整改,可能导致人身和財产危害的,出租方可提前終止租赁合同。

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出租方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4、承租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出租方提出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其他需求时,出租方有义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規的前堤下,给予承租方提供便利和业务咨询或指导。

(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規和本協议各项条款,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資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的统一協調、监督管理。

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出具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应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整改结束后应报出租方复验备案。

2、租赁厂房和场所实行“谁承租,谁負責”的原则,承租方法人代表即为承租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在租赁厂房和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租赁合同中規定的经营内容;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在租赁合同中给予变更后方可进行;

承租方不得擅自违規经营,严禁违法经营。

3、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財务制度、报警联网装置管理制度及防盗设备设施制度,保险箱内夜间不存放超额现金。

4、承租方必须为所聘员工依法辦理用工手续并如实向出租方上报从业人数;承租方所聘员工(包括其家属等)进出租赁厂房和场所,应辦理临时出入证;如需在租赁场所留宿居住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規定,办妥临时暂住证后方可留宿;留宿居住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規及出租方安全保卫等有关規章制度。

5、承租方保證不出现办公、生产、生活场所“三合一”现象;

6、承租方应严格执行《消防法》,按規定配备有效完好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并落实专人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对所聘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适时开展消防实战演练;保證不在外墙窗户上设置铁栅栏,不在消防器材周围和安全出口通道上堆物,确保消防安全出口通道畅通无阻。

7、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資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規定进行年检和复审,并报出租方备案。

8、承租厂房和场所内的电器线路等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規定,严禁违章乱接乱拉电线和违章使用各类电加热器;

如需增大用电量或对原有电器线路重新敷设、改造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按規定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凡涉及国家規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規定辦理。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建筑物结构;

9、承租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在其承租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出租方安全保卫部门和防火监督部门提出动火申請,经审批同意,并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后,由持证人员按“十不烧”規定进行施工作业。

10、租赁区域内不得生产、经营、存放危险化学品,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租赁区域;

11、租赁场所系办公用房的,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炉等设备。

12、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租赁的厂房和场所。

三、其他事项:

1、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協议书中規定的有关条款,违反的一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承租方应当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及出租方。

出租方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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