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7_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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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

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应遵照

执行。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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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

益的活动;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

为总经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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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执行其职务所需的职业道德水

准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以及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及候选人应当向董事会说

明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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