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7_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pdfVIP

600117_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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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四条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

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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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

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和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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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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