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二次议价”内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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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考

2014年第1期

内部材料不得外传

三类

市场星报社总编辑办公室编 2014年8月7日

“二次议价”愈演愈烈,乐了医院,苦了药商!

合作增值服务费成招标回扣,可否真正让利于民?

导语:

新医已经迈入第5个年头,随着近期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采购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安徽医改正向纵深发展,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以药补医”机制有望进一步破除。

然而,日前,省内部分医药企业向本报反映,当前医改也出现了一些让人担忧的问题:比如,15%合作增值服务费,成招标回扣,却不见让利于民;“二次议价”愈演愈烈,仍难脱“以药养医”之嫌;医院药款结算迟滞成常事,乐了医院,苦了药商。

问题:

一、 医院发文要药品返点

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在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二次谈价”,并通过“二次谈价”来压低实际采购价格。

尽管国家政策一再禁止,但在省内,二次议价却十分常见。

省内某医院一份2013年11月的文件《关于药品“二次议价”相关规定》,其中明确称“为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我院将对临床在用药品实行”二次议价“,让利部分将用于医院公益事业”。

该规定中还明确将抗菌药物、消化类药物、心脑血管类药物等八类药纳入二次议价的范围,并分别从“一般品种”和“前20位品种”规定不同的返点数,从8%到15%不等。

此外,知情人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表格,其中清晰地显示,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都存在指定某类药品进行返点让利的情形。在这份表格中,列举了这两家医院从2012年到2013年度,所指定的10多种药品名称、规格、产地,以及医院索要的返点金额以及厂家实缴的情况。

二、 补充协议要求药企让利

我们再看看省内某药品配送企业,向记者提供的几份协议。

一份是明光市人民医院与省内某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事服务创新合作补充协议”,订立时间为2013年10月24日。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药品配送企业)给予甲方(医院)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即按乙方在甲方药品销售额的12%返还给甲方,以便于甲方现代化、规范化的药房建设,提升医院药房软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

一份是全椒县人民医院与省内某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配送附加协议”,订立时间是2013年5月24日,协议中有以下条款:

中标县级基本药物目录内10元以上单品种2013年销售总额0-5万让利8%,5-10万以内让利10%,10万以上为起点让利14%,每递增10万让利增长1%。200万及以上让利30%。

中标县级基本药物目录外单品种2013年销售总额0-10万让利18%,10万以上让利20%为起点,每递增10万让利增加1%,到100万让利30%,100万以上每递增20万增加1%,200万及以上让利35%。

“这种让利,就是典型的二次议价,是行业潜规则,很常见。去年有,今年也有。不仅如此,部分医院还要求配送商缴纳高额的所谓‘保证配送押金’。”一药企负责人告诉记者,还有部分医院采取缩减配送企业的形式,进行相对隐蔽的二次议价。

三、征增值服务费或促药企加价

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县级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收入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依据确定的补助基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根据县级医院诊疗人次变动情况按规定审核落实补助资金,按月核拨至医院。

既然财政有补助,那么接下来的合作增幅服务费又是怎么回事?

记者在2014年安庆市政府发布的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标文件的评分栏中看到,配送企业提供15%合作增值服务费的评分是40分。同意得40分,不同意不得分。

“总分才100分左右,这一项就占了40分,分明是一项定输赢。采访中,合肥一家医药配送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该公司不得不接受这一项,但因此而衍生出的问题,他却不得不面对。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必须交出15%的服务费,就意味着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导致生存困难。“利润太低,导致一些低价药品和偏远地区送货,其实都是亏本的。”

这种观点,记者在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拿到的数据那里得到了印证。数据显示,2013年安徽省医药流通总额为968亿元,利润只有8.5亿元,流通配送企业的纯利润率不到1%。

四、药款结算迟滞成常事

采访中,还有多家医药企业吐槽,“药送到了,药款却迟迟不给,能拖就拖,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而《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按购销合同及时与药品企业结算货款,从交货验收到结算时间不超过60天。

随后,记者在多家医院求证中,医院相关领导对此多是讳莫如深,

不愿正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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