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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1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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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等罐内液体石油产品的商业质量静态计量。
一概述
1罐内液体石油产品的商业质量静态计量方法包括:人工检尺法、引压称量式计量系统及其他准确度不低于人工检尺法的计量方法。
2各种罐的容积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保证检定证书、容量表在有效期限内的计量准确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3用立式油罐收发计量时,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度,一次收、发量应不小于满罐储量的25%。
4按照本规范作商业质量静态计量时,其计量结果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1所列数值。表1
罐形
计量准确度
立式油罐(包括浮顶罐)
±0.35%
卧式油罐
±0.7%
铁路罐车(常压式)
±0.7%
汽车罐式(常压式)
±0.5%
5在收发油的前后计量时,罐的管路中的油品数量应保持一致。
6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罐进行交接时,应以国家计量部门授权单位检定过的、计量准确度高的一方为准。
二技术要求
(一)罐的技术条件
7罐的形状、材料、加强件、结构形式能保证罐在大气和罐内液体压力的作用下无永久变形和计量基准点的实际位置不变。
8罐的形状应能防止装液时形成气囊。
92000m3以上的新建立式油罐应具有五个计量口。其中之一位于罐的中心附近,其余4个均匀分布在罐壁附近。位于罐壁附近最少受阳光暴晒的计量口为主计量口。
10罐的主计量口要有下尺槽,并用铭牌标明上部计量基准点。
11各种罐均应符合油罐静态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及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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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容量为500m3以上的立式油罐,计量口的中心位置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少于
700mm。
13当立式油罐主计量口垂直测量轴线下方的罐底不水平时,在其上方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00mm的水平计量板。
14罐检定后,计量口、计量板及下尺槽不得拆卸、转动、改装或改变位置,必须改变时须征得检定部门的同意或重新进行检定。
15卧式油罐下尺槽及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帽口加封处应位于罐体垂直直径的上端。16每个罐都应有以下内容的铭牌:
a.罐号;
b.标称容量;
c.上部基准点位置;
d.参照高度;
e.生产厂。
铭牌应固定在主计量口附近。
(二)自动计量系统的技术条件
17采用引压称量式计量系统时,压力引出点应不低于人工检尺计量基准点。
18采用充气引压方式的引压称量式计量系统,每次测量所充入罐内的气体不能排在浮盘上,要设有气体导出设备。
19油位自动测量装置的计量基准点不应低于人工检尺的计量基准点,并应标明两者间的高度差。
20自动计量仪表、设备的准确度应不低于表2要求。
表2
名称
准确度
引压称量式计量系统
同表1
液面计
±2mm
温度计
±0.2℃
密度计
±0.0005g/cm3
水位计
±3mm
(三)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21油罐检定证书
包括:整套油罐容量表。
22计量器具、计量系统检定证书
包括:温度计检定证书、石油密度计检定证书、量油尺、量水尺检定证书、计量系统检定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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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与石油计量有关的计量方法、操作规程等书面资料。
24计量员考核合格证书及计量系统操作合格证书。
三人工检尺法
液体石油产品商业质量的人工检尺法是石油计量方法的一种。它的测量参数及顺序为油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温度、油品密度和大气温度。
(一)计量器具与试剂
人工检尺法所用的计量器具和试剂主要有量油尺、量水尺、温度计、测温盒、密度计、取样器、试油膏、试水膏等,其技术要求如下:
25量油尺的基本结构和技术要求
25.1量油尺由尺带、尺铊、尺架、手柄、摇柄、挂钩、轮轱组成。这些部件的材料除
尺带应是碳钢外,其他部件都应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25.2量油尺的结构形式如图1所示。
图1
25.3量油尺的量程分别为5m,10m,15m,20m,30
表3
m,其基本尺寸如表3。
尺带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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