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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回款认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回款管理,强化债权债务风险意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单
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回款包括应收及预收回款项。
第三条经费(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经费负责人”)是往来
账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授权他人作为回款经办人。回款经办人
应为单位职工,是管理回款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办理往来账款核销手续。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支付的款项,回款负责
人需及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按规定
程序予以核销。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严格按照单位资金使用与审批权限的有
关规定开展回款日常管理,定期提醒经办人结算回款。负责对重大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处置向公司议事决策机构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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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按照计划财务部提供的逾期回款清单,通知
经办人办理回款结算手续。对存在一年期以上应核销未核销回款
的个人,应采取通知、经常提醒等必要措施,敦促相关负责人核销逾
期回款。
第二章应收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应收及预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已开票据但尚未收到的合同款、协议款等;应
收票据是指公司收到的商业汇票;预收账款是指单位按照采购合同
预付给我单位的款项。
第七条应收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增量。加强对预借票据的管理,防范多开
票据以及坏账风险。
(二)预算控制。各单位应在经费限额内办理预收账款及暂借款
业务。不得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收账款业务。
(三)专款专用。预收账款应用于公务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四)及时结算。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据核销,不能长期挂账。
(五)控制现金交易。除边远地区无刷卡条件或单独差旅活动
外,差旅费、小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单独
现金手续。
第八条应收账款回款期限及预收款项核销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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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开票据后,应收账款应在三个月以内到款,尽快办理已借
票据核销手续。当年12月31日前不能回款的合同不予预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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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收款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形成激
励和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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