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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8月26日,杨某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网,引发争议。2012年09月21日,陕西省研究决定:撤销杨某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3年8月30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在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同年9月5日获刑14年。“表哥”杨某2
危险物品肇事罪时间: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地点:陕西延安境内包茂高速公路涉事车辆:一辆车牌号为蒙AK1475的双层卧辅客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豫RHD6962的罐车(装有甲醇)追尾事故原因:两车追尾并致起火伤亡情况:已致36人死亡;事故客车载有39人,其中3人逃生;2名罐车司机未受伤案例: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3
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例: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4
危险物品肇事罪初步侦查显示,“8·26”特大交通事故中,罐车的驾驶员兼押运员闪某、张某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后,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导致发生事故。同时在事发后,罐车驾驶员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和所属单位报告,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兼押运员张某、闪某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例: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5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
危险物品肇事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2)易燃性物品(3)放射性物品(4)毒害性物品(5)腐蚀性物品一、犯罪构成7
危险物品肇事罪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犯罪构成8
危险物品肇事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一、犯罪构成9
危险物品肇事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一、犯罪构成10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立案标准11
危险物品肇事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多人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三、处罚12
危险物品肇事罪1.危险物品肇事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四、认定13
危险物品肇事罪2.危险物品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四、认定14
危险物品肇事罪3.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危险物品肇事罪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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