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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有何规定?
第七十条国家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帮忙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量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需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治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运营实施监视。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舞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展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进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和疗养供应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制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部于1994年12月4日公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该《方法》对城镇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作了以下详细规定: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依据“以支定收,收支根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根据其工资总额的肯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打算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依据费用支出状况适时调整,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治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效劳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养分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根据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打算生育部门签发的打算生育证明,婴儿诞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治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根据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治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治理费标准,各地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状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治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治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承受同级财政、审计监视。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视机构定期监视生育保险基金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必需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展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赐予惩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赐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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