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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668号
致: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年12月25日在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
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23年12月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4日召
开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了《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增加了两
项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15点00分在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6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倪立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3,149,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99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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