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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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纠纷上诉状

【篇一:劳动协议纠纷上诉状范本】

劳动协议纠纷上诉状范本-公司版-北京劳动律师

2023-02-13

劳动协议纠纷上诉状范本-公司版

(劳动案件上诉状范本沈斌倜律师提供)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社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消(2023)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0日作出的(2023)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合用法律错误,应当撤消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一方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23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协议》(以下简称“《雇佣协议》”),被上诉人2023年3月12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协议》。后一协议的签订实质上仅由于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协议,并安排被上

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协议》。

另一方面,◆◆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主线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23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协议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23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协议,在2023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主线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3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协议》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协议》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协议》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严禁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在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2023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协议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协议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3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协议》因被上诉人与◆◆公司2023年3月12日签订劳动协议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协议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协议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协议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协议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协议》,并且不惜增长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尽力为

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协议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可以在本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毕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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