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措施》以及《**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定(试行)》、《***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细则》、《**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算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从业人员以及外施工、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
合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按照“统一原则、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教考分离、考核发证”的原则,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和常
常性的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率100%、持证上
岗率100%、必知必会率合格率100%。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负责人,要成立以第一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工作制度。
第五条应当进行全员培训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增强防止事故、控制职业
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第六条安全监察科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业务管理部
门,在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计划、监督、指
导和考核,并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培训费用的使用管
理。
第七条***科负责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本单位自主安
全培训计划、以及各类应急安全培训的实行工作。
矿各区队、车间、班组,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的实行
工作。
第八条安全培训经费必须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第二节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矿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具有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内蒙古自治区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获得安全资格证书,并获得国家规定的矿长资格证
书及其他必备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及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培训主管
部门规定课时执行。
(三)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具有二级以上资
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对应的安
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矿其他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
训。
(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获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课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24课时。
(二)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承认的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三)矿山救护管理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需根据《矿山救护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三节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必须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具有三级及以
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对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与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由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安全培训计
划,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由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期,从
其规定。
第十三条矿各单位的班组长,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由对应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第四节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含矿山救护队员),在内蒙古自治区议定的四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
构进行培训,颁发《安全工作资格证》。
初次领证(包括领新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课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