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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02155989666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0200003号

致: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对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13:30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审议表决未列入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议案之外的其他

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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