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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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送协议纠纷案例

运送协议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品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送行为,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运送协议纠纷相关案例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运送协议纠纷案例一

交通运送协议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遭受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品运送协议案

案情

原、被告于2023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23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启动,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启动,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启动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所有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23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23年2月23日,我规定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送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并且于当天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查发现所运蔬菜所有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送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启动,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导致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涉及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规定判令被告补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品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送的,原告的货品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送部门的责任,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23年2月23日的运送蔬菜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达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导致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补偿责任。

2023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品的毁损、灭失的补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品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补偿损失42023元。

原告诉请规定被告补偿损失42023元,应予支持。原告规定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2023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平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品运送协议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法律关系的发生,一方面规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送协议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品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送费用的协议。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协议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送协议关系。

二、公司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同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称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公司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送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送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因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导致的,不承担损害补偿责任。"承运人要免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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