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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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备案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市民政局登记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登记或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在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在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准登记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由主要发起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表格下载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doc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编写,一式3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表格下载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doc,一式3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格下载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一式3份);

4、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自制文件,一式3份)。

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的文件(表格下载11、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批文示范文本.doc,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具有资执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下载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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