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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2007]7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己联系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

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确定院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选拔、培训、安排上岗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计算和发放;

(四)增强服务职能,拓展服务项目;

(五)在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发展勤工助学文化,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

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勤助意识;

(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和支持正常的勤

工助学活动,制止和取缔各种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的违法、违纪活动;调解、仲裁勤工助学活

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协助管理和监督勤工助学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等;

(七)起草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八)定期向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汇报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

第七条各教学系部、机关各部门、学院各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各系要切实掌握困难学生的情况,建好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档案,培养、推荐优秀的人选,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本系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

让学生在课余工作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锻炼。

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来完全代替在编工

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求学期间学习、生活所需的岗位,根据服务期限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

岗位两种。

第十条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要以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为原则。一般

每个岗位每月总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服务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临时岗位的工作期限

依临时工作的工作量设定。

第十二条院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包括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院外的勤

工助学岗位包括家教和其他适合学生参与的力所能及的兼职活动。

第十三条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结合学院的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

更多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学院从学费收入划拨的专款;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

第十五条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费。

第五章酬金的计算与发放

第十六条院内勤工助学酬金按每小时8元计算,每学期结束时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按照其个人学期总工作量,每小时奖励2元;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按照其个人学年总工作量,

每小时奖励1元;寒、暑假勤工助学酬金按每天30元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参照院内酬金标准,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统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时间和工作量,制作勤工助学酬金签领表并组织学生签名后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复核、审批后,于每月15日之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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