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12_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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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725号

致: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同意

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90),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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