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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电规土水(1997)53号
关于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的复函
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你院质计(1997)141号文收悉。经研究,由于目前《火力发电厂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尚未修订,其内容深度现仍执行
我院1985年6月颁发的规定。《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规定》按我院1997年8月12日颁发的DLGJll8—1997版本执行。
1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35)水电电规设宇第71号
关于实行《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
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区)电力局,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各省(区)电力(勘
测)设计院:
为适应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
审批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我院对原电力建设总局1981
年颁发的《火电厂工程可行牲研究内容深度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从1985年7月起,各设计院在编制火力发厂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
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即按新修订的《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
时告知我院。
附件:《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牲研究内容深度
规定》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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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
定,系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资(1983)11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舱试行管理办法”和计资(1984)1684号文件“关于
简化基本建设项自审批手续的通知”的原则,并结合火电厂工程项目
的特点而制订。
二、火电厂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火电建
设前期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
般新建大、中型工程项目,都要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
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火电厂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对拟建
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多方案的分析论
证与比较,推荐出最佳建厂方案。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
务书提供依据。
四、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㈠初步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系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规划与要求和上级下达
(或委托)的任务,在几个地区(或指定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可能建
厂的条件,着重研究电力规划的要求,燃料资源与供应,交通运输(包
括燃料和设备运输),水源、除灰、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军
事设施、厂址场地的地形地貌(包括土石方量,占地,出线走廊)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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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矿产资源分布等主要建厂条件,并结合
电力系统规划,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论证,择优推荐出建厂地区的顺
序及可能建厂的厂址与规模。提出下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厂址方
案,并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提供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系在已经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国家计委批准的
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建厂条件并进行必要的水文气
象、供水水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和必要的水工模型试验。
对车站站场改造、专用线接轨、运煤码头及专用供水水库的可行性研
究,也需要同步进行。对在山区建设的电厂,还要着重研究边坡稳定
与不良地质观象,环境保护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问题。设计单位与
主管局及建设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原则,落实各项建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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