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民事合同篇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docxVIP

合同范本之民事合同篇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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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协议4篇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本文目录民事协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民事协议代理协议: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一、基本案情

1998年1月某霓虹灯厂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协议。协议规定:广告公司委托霓虹灯厂制作一个大厦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块;竣工日期为1998年3月6日;工程总造价为384283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预付总造价的50%,竣工验收后总造价的45%于7日内付清,扣留5%为保修款,一年后付清;霓虹灯厂需严格按广告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和效果图施工,如有变动,需双方签认可;违约将按工程总造价的30%赔付;延误工期一天将罚款工程总额的1%。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给付霓虹灯厂工程款19万元,又于1998年7月给付霓虹灯厂5万元,余款未付。

xx年6月霓虹灯厂起诉广告公司。霓虹灯厂诉称: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及时提供广告牌的施工图纸,致使原告不能及时施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1998年3月底交付施工图纸。当原告于4月底完毕广告牌的主体框架时,因大厦中的客户提出影响其采光,致使施工停止。以后经被告、大厦及客户三方协商一致,并规定原设计人对广告牌效果图进行了变更设计。被告于6月中旬将变更后的图纸交予原告,原告按新的图纸进行了重新施工,于7月初竣工。竣工后,被告又支付了5万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致法院规定其支付所欠工程款144283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方广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依协议约定将图纸提供应原告,但原告擅自对图纸进行更改,且延误了工期,完毕后的广告牌与协议约定不符,小了100平米,故余款不应支付。

在庭审中,霓虹灯厂为证明延迟开工责任归属,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告公司的经办人吴某找的效果图设计人及施工图设计人的证言,证明图纸设计完毕的时间及施工中间更改图纸是应广告公司吴某的规定而改的。霓虹灯厂还向法庭提交了施工图纸,证明该图纸上注明的完毕设计的时间为1998年3月,及更改前后的效果图纸各一张。

广告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和延迟竣工时间及责任,向法庭提交了大厦发给广告公司的函,证明霓虹灯厂竣工日期为1998年11月底;效果图复印件;吴某证明效果图的变更未经其批准的证言。

对以上证据法院以当事人双方互相否认而未经核算判断,均予以否认。但对未按协议约定期间竣工的责任却以实际竣工的时间认定霓虹灯厂未按协议约定期间完毕制作任务,属违约行为。

二、对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分析

(一)、对于广告公司提交的效果图复印件及广告公司吴某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称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对于效果图的复印件,一方面其只是复印件,并且未与原件核对;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因此该证据应为无效证据。对于吴某的证言,因其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并且该证言证明的内容对本单位有利,因此这一证据也应属无效证据;对于大厦发给广告公司的函,经调查属于伪证,该证据也属无效。对这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是对的的。

(二)、对于霓虹灯厂向法庭提交的广告效果图设计人及施工图设计人的两份证言、施工图及效果图的原件等证据,从前面提到的可以看出,一方面,在设计阶段,是广告公司的吴某找到的两个设计人,规定他们进行设计的。这两个人与霓虹灯厂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另一方面,效果图设计人与施工图设计人是互不相识的,他们均是吴某分别找到的。但是两个人证明接到任务、完毕设计并交出设计图的时间及与施工图纸上标注的设计时间是相吻合的,并且两个人均证明更改图纸是应广告公司吴某的规定而改的。从以上这些情况来综合分析判断霓虹灯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算证据。之规定,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的,应当辨别证据的真伪,拟定其效力,不应仅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否认为条件而排斥另一方当事人的有效证据,也不应在证据经核算即能证明延迟竣工责任事实的情况下,以举证不能归责。以上霓虹灯厂提供的证据,第一,证人与被证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第二,证人之间、证人与图纸之间证实的情况相吻合,第三,经对两个图纸的设计人进行调查核算,他们的证言均是属实的。综上这些情况足以反映出霓虹灯厂提供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具有认定霓虹灯厂未准时完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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