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55_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VIP

600455_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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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田松律师、王思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法律意见书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载了《博通股份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载了《博通股份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

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召开方

式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3年12月25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

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3号楼10层C座博通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王萍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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