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说纳税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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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含税增值率=(50-35)÷35=30%实际含税增值率30%大于两类纳税人含税平衡点的增值率20.05%,选择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将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该企业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若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50÷(1+17%)-35÷(1+17%)]×17%=2.18(万元)若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50÷(1+3%)×3%=1.46(万元)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降低额=2.18–1.46=0.72(万元)2.6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当然,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分拆机构注销原企业,成立新企业的成本支出;3.纳税人转变身份后销售额的变化、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导致企业利润的变化等企业应权衡利弊,使税后收益最大化。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6增值税的纳税筹划(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税款因素是应当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此看来,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企业的税负是不同的。这就为通过供应商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对于供应商的身份选择,必须立足于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作为采购方选择供应商时,首选自然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算,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较多,会加重企业的成本。但是,问题远非这样简单,如果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货物,但是价格不同,则需要具体分析。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6增值税的纳税筹划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纳增值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时,这种筹划才有意义。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6增值税的纳税筹划3.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实质上装卸运输费用可以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但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支付方式对企业负担的税款和实现的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6增值税的纳税筹划4.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或是融资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打拆”销售方式。这里主要涉及商业拆扣、现金拆扣、销售拆让和实物拆扣等几种处理方式。(1)对商业拆扣的纳税筹划。对于商业拆扣销售方式,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拆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拆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拆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拆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拆扣额。因此,对于商业拆扣的纳税筹划,只能利用开具同一发票按拆扣后的销售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6增值税的纳税筹划(2)对现金拆扣的纳税筹划。对于现金拆扣销售方式税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现金拆扣的行为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费用,所以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纳税人都不能按拆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毫无疑问,商业拆扣方式优于现金拆扣方式。因此,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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