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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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 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

为同一人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

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做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214民初4669号]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的父母,……。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战某某系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做出的《济南市历城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6958号]中,认为叶某某并非华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叶某某仅在华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且华信公司提交的付款审批证据显示,华信公司审批款项有相应的流程,并非叶某某独自审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叶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华信公司,因此,华信公司关于叶某某实际控制华信公司,擅自出借给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做出的《李某合同诈骗、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湘01刑终636号]中,认定李某为顺浩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理由为......,经查,李某、顺浩公司、姚某等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互印证李某及其控制的姚某等个人账户与顺浩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随意性强,顺浩公司与李某的财产债务混同,并无独立的公司资产;……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顺浩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而姚某等股东仅为挂名且不参与公司经营,顺浩公司的决策均由李某一人作出,故顺浩公司并无独立的法人意志,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独立责任主体基础。……

是否对企业主要印章、核心文件具有控制权

实践中,企业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出现在企业股东名单中,但通常会严格控制企业公章、银行卡、U盾、账册等企业的主要印章、文件。例如在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做出的《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孙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0623民初610号]中,认定孙某某、李某某是恒基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虽然工商登记上未载明李某某是恒基置业的股东,但其于2012年6月13日以及2012年10月11日主持召开股东会并以股东的名义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名。邓某某授权委托李某某代表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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