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392_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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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1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2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由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或其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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