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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一般出口程序

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为出售或购置某种商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各种交易条件的表示。询盘只是一种情愿进展交易的表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也不是交易洽商的必经步骤,但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应无视,并且做到有询必复,不失时机地快速作出反响。

●发盘

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为出售或购置某种商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情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确定表示。

发盘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留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分)

2.发盘的内容必需非常确定,一旦受盘人承受,合同即告成立。假如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承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说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

例如:

(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行撤销发盘”、“递盘”、“不行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

(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以我方最终确认有效”、“以未售出为准”等。

包括内容

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假如说明货物并且明示或示意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非常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

邀请发盘

一个建议,假如内容不非常确定,或没有说明承受约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则此建议可看做发盘的邀请。

方法形式

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的货源、生产本钱、及有关仓储、运输、保险等状况后,同时还应了解国外市场的有关信息,最终以最为对方易于承受的语句(或发盘程序)进展发盘。

有效期

1.发盘在传到达受盘人时生效。

2.发盘可以规定最迟承受期限。

3.发盘可以规定一段承受期间。

撤回或撤销

《公约》第十六条规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假如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承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2)但在以下状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说明承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行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任该项发盘是不行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任行事。

●还盘

还盘是指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过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受盘人进展还盘后,原发盘人还可以进展反还盘。一项交易有时要经屡次还盘才能达成。

●接受

有效承受、有条件承受、逾期承受、撤回承受

有效承受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受的条件为:

1.承受必需由发盘所指定的承受人作出。

2.承受必需表示出来。

3.承受必需与发盘条件相符。

4.承受必需在发盘有效期限内送达发盘人有条件承受

《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承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转变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拖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受。

逾期承受

按一般原则,逾期承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承受。但是假如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承受属有效承受。假如逾期承受不是受盘人造成的,发盘人若不准时反对,逾期承受可成为有效承受。

撤回承受

依据《公约》规定,承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需于承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承受于承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承受,必需于承受生效之前撤回,承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承受是不能撤销的。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概述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展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果发生不属于不行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展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怜悯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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