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392_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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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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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可由会计专家、经济管

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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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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