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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

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

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

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

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

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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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

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

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

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

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

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

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

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

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

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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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

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

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

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

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

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

室,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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