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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CCSA12
2201
长春市地方标准
DB2201/T45—2023
政务服务场所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governmentaffairsserviceplace
2023-12-19发布
2023-12-31实施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市WTO/TBT咨询中心)、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长春市吉质物品编码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雷、王松林、李晓微、邓贺、刘晓茹、白云飞、何瑶、陈玉姝、田喜毓、张帅东、曹楠、刘天琪、王雪、王丹、李宇。
政务服务场所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政务服务场所的建设。政府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场所的建设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T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39078.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要求第1部分:基本安全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DB2201/T46政务服务场所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政务服务governmentaffairsservice
政府及其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团体为服务对象办事所提供的服务活动。
[来源:DB22/T2871.1—2020,3.1,有修改]
政务服务场所governmentaffairsserviceplace
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政务服务(3.1)的综合性办事场所。
[来源:GB/T32170.1-2015,3.1,有修改]
服务面积servicearea
在政务服务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政务服务以及其它便民服务的场所面积。
4基本要求
4.1选址
4.1.1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地理位置明显、公共设施齐备、方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地点。
4.1.2宜设置停车场,预留残疾人停车位。
4.2布局
4.2.1应符合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开放式办公特点,结构科学,合理布局。
4.2.2应科学合理划分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应通过颜色、物理分隔、醒目标识等方式区分,同种功能区域宜相对集中。
4.2.3应设置人员流动通道、安全逃生通道和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设计应符合GB50763的规定。
4.2.4应预留空间,供新增功能服务区或临时性服务窗口使用。
4.3人员
按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岗位数量的1.5倍配备工作人员。便民服务站窗口配备1名工作人员。
4.4面积
4.4.1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面积不宜低于10000m2。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面积不宜低于5000m2。
4.4.2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面积不宜低于200m2。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面积不宜低于250m2。
4.4.3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窗口服务面积不宜低于2m2。
4.5名称
政务服务场所应按全市统一规范的名称命名,并符合以下要求。
a)综合实体政务服务场所命名应为:
1)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为“×××(市,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3)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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