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pdf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行政法简答题

1、行政行为的分类P153

(一)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二)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三)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P191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拥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

体要件。

(二)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

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也称形式要件。

(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属于内部行政行

为,无论是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诉)

(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

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权力要件。(系争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的界定)

(四)法律效果的存在

行为的功能要件,或称为法律要件、内容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

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P200

(一)误写。这是一种书面错误,包括错别字、笔误、漏字、多字.

(二)误算。既有书面错误又有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三)表述不明。主要是概念不明确、用语不当。

(四)机械故障。

4、明显轻微的瑕疵的三个标准.P203

第一,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如果是该瑕疵是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上的瑕疵,则不

属于明显轻微的瑕疵。

第二,该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第三,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5、重大而明显的瑕疵的类别。P204

(一)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二)权限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三)内容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四)程序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6、确定力的种类P211

第一,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行为外,

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

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PPT

(一)违法程度不同。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

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抵抗权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

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

(三)请求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

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撤销的请求。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四)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

效,而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8、失效时间的类型P210

(一)内容已经实现

(二)期限届满

(三)无效

(四)撤销

(五)废止

(六)其他失效的情形

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P440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指:(一)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

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10、共同管辖的两种情况P444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来具体行政

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原告所在所在地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第三,以上情况由《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

文档评论(0)

各类考试卷精编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类考试卷、真题卷

认证主体社旗县兴中文具店(个体工商户)
IP属地河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D627N96D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