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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正式规
范起来。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年《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的陆续出台,推动了股权激励制度快速发展。由于
上市公司监管相对规范,其股权激励政策也相对完善,因此在2005年之后的一段时
期,我国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非上
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随
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101号文涉及的有关所得
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本文主要跟大家分享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各方的税务
处理。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
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
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
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
101号文件所称的股权激励包括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
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
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
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
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非上市公司激励对象
可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10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
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
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
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
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101号文中规定的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只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
和股权奖励四类股权激励模式,不在这个范围内的股权激励模式原则上不能够适用
递延纳税政策规定,应在员工取得权益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算完税。
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中,没有明确包含在101号文中的还有干股、业绩股
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账面增值权、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基金等。
哪些非上市公司激励对象
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
权激励计划。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需要哪一级部门批准?
根据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这条
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同样是为了保证股权激励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62号公告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
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
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
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
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标的
只能是本企业股权吗?
根据101号文件规定,激励股权标的,授予的应为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
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若实施的是股权奖励,则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
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这条规定是为了激励对象与企业共同发展,享受企业
成长带来的红利,符合政策鼓励的目的。
目前,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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